【同居義務】結婚後一定要同居嗎?-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台中離婚訴訟律師
嫦娥奔月是中秋節經典的傳說故事,
她是著名的射日英雄后羿的妻子,在食用仙藥後漂入空中,最後落腳在月亮上,儘管后羿連聲喊叫,嫦娥仍朝著月亮飛去。
至於嫦娥食用仙藥的原因有很多種故事版本,然而身為妻子的嫦娥沒有理由這樣的離去,生活在現代的后羿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因此,於夫婦關係存續中夫妻任何一方除有正當理由外,均#不得拒絕他方同居之要求。
又婚姻乃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即互負同居義務。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之基本要件(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79年臺上字第262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
◎不堪同居:被虐待、配偶出軌。
◎不宜同居:就醫治療、職業需要。
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自難謂該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判決參照)。
無理由不同居的效果
如果有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佐以其他夫妻無法繼續經營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等證據,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成為離婚事由。另外,若經過法院裁定確定須負同居義務,仍拒絕履行同居義務者,則可能同時構成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中秋節因適逢月圓的日子,是人們寄託著對家鄉或家人無限的熱愛與嚮往。希望每對夫婦在決定餘生一起度過的同時,能夠維持美滿幸福,陪伴彼此努力經營家庭生活,讓每個佳節都能團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