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共有土地,一定要全部共有人同意嗎?-台中民事訴訟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推薦
處分共有物,要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在一般情形,共有物如果需要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必須經過共有人全體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2 項規定)。
但如果共有物是土地,立法政策上為了減少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並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以促進共有土地之有效利用及社會經濟之發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可以免於共有人全體同意。
出賣共有土地,土地法有降低處分門檻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情境1:
甲、乙、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如甲、乙同意出售,丙不同意出售,因甲、乙合計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則甲、乙仍可處分共有土地。
情境2:
甲、乙、丙共有土地,甲應有部分為9分之7,乙及丙應有部分各9分之1。如僅有甲同意出售,雖然共有人未過半數,但應有部分合計過3分之2,則甲仍可處分共有土地。
程序上通知及公告義務
如果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時,在程序上,應踐行對他共有人為通知或公告之義務。
亦即,共有人「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事項,並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如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可以公告代替通知。(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
違反通知及公告義務
出賣之共有人如果違反通知義務,導致未受通知之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而受有損害,則出賣之共有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