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離開現場就一定犯罪嗎?-台中車禍訴訟律師/台中刑事訴訟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範目的
沒有交通事故的責任,也不能逃逸
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且知道現場有人受傷而逃逸,
不論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仍然有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的問題。
只是當行為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嗣後證明係無過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知道有發生交通事故或有人受傷而離開現場,不會成立犯罪
行為人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直接離去,不構成本罪。
必須「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導致有人死亡或傷害仍然離開現場,才有可能成立肇致致人死傷逃逸罪。
►情境1:不知道有交通事故發生
本件被告固有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情事,然時值夜晚,其與告訴人之機車亦未發生碰撞,難認被告確已知悉有肇事之情;被告與車上乘客蕭怡蓉雖均有聽到機車倒地聲音,惟其2人均未見車後有何異狀。則被告主觀認為告訴人2車倒地與其無關而離去之所為,自與為規避責任之「逃逸」行為,尚屬有間(註3)。
►情境2:不知道有人受傷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後,已親自詢問告訴人,告訴人已明確對被告表示其並未受傷,又因被告本身因此車禍受傷即先行離去肇事現場前往醫院就醫,告訴人係於車禍發生數小時後始發現其受有胸壁挫傷及背挫傷之傷害,因被告於案發後離去現場前並不知告訴人實係受有傷害,而離開現場(註4)。
雙方同意而離開現場,也不會成立犯罪
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有經過雙方人員同意,或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離開現場,也不構成本罪。